澳大利亚海关退税政策
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在澳洲进口人有权获得部分或全部进口商品关税和/或间接税的退款。澳大利亚边防部队 (ABF) 通过综合货运系统 (ICS) 在以下任一方面提供关税和间接税退款:
. 全面进口报关单
. 自我评估许可 (SAC)
. 退回
具备资格
根据《2015年海关条例》和《2015年海关(国际义务)条例》,如果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,您可能就有资格申请退税:
- 是货物的所有者(或代表所有者行事的授权代理人)
- 已提交原始版本的 FID、SAC 或返回
- 在进入家庭消费时支付关税并评估间接税
- 您的情况符合《海关条例》或《海关(国际义务)条例》规定的退税情况之一
- 退款将在《海关条例》或《海关(国际义务)条例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。
不可退税
如果已经收到同一进口货物的海关税收撤回, 你不在享有退税资格
根据 1999 年新税收制度(商品和服务税)法案,如果您打算或已经在您的商业活动报表 (BAS) 中申请 GST 抵免,则您无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税 (GST) 的退款。
进口后无法修改您的 FID 和引用葡萄酒平衡税 (WET) 责任——这只能在进口时应用。请参考澳大利亚税务局 Wet Ruling WETR2009/1。
如果您将进口商品退还给供应商(无论您是否收到供应商的退款),您无权获得关税和/或间接税的退款,因为:
你改变主意了
他们不适合
你不喜欢他们。
其他退款机制
在其他情况下,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关税和/或间接税的退款。
ABF 根据旅游退税计划管理在澳大利亚购买的商品的间接税退税。
如果这些商品从澳大利亚出口自进口以来未使用,或经过处理、加工或与其他商品结合用于出口,您可能还有资格享受进口商品已缴纳关税的退税。
货物所有者
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货物的所有者、进口商、收货人、代理人或拥有或实益利益或对货物有任何控制权或处置权的人,您就是货物的所有者。
在某些情况下,我们无法处理退款申请,因为申请人不是在进口时支付关税和/或间接税的货物的进口商和所有者。
例如,澳大利亚消费者从海外供应商处购买商品。支付给海外供应商的价格包括进口成本(包括支付关税和税款)和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。
在本例中,海外供应商提交FID。他们是进口时的货物所有者,因此是可以要求退还关税和/或间接税的所有者。
退税资料
当您在 ICS 或批准的表格中以电子方式提交退款时,您必须引用适当的原证明材料,以指示适用于您的退款情况,并提供付款详细信息以便在获得批准时接收退款。
有关支持文件和提交选项的列表,请参阅下面的退款情况表。
根据您申请的退款类型,您需要提供以下证据:
发票副本
装运单据
与退款情况直接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。根据 1901 年澳洲的《海关法》(海关法)第 240 条,您必须将所有文件保存至少 5 年,自货物进入家庭消费之日起。